“不管老人协议”媳妇铁面“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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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5:5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徐建) 父亲卧病在床,儿子、媳妇却拿出当初父亲签字画押的“不管老人协议”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昨日,年过七旬的老人贺治国打进本报热线,咨询他“该怎么办”? 记者在重庆市三院输液室见到了贺治国。老人称,他住在枇杷山正街,2年前老伴病逝。一年前,35岁的大儿子结婚时,媳妇提出与老人订个“不管老人协议”,否则不结婚。老 结婚时不要父母拿钱;一次性付给父亲1.5万元赡养费,以后就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双方盖了手印。贺称,由于儿子是大龄青年,好不容易才找到对象,尽管他没有经济收入,又年老多病,但还是在和3个女儿商量后签了字。 老人哭诉,一年来,儿子和媳妇从未回家看过他,4月份他肺气肿发了,两人只来看过一次,更不用说出钱了,“医药费我出了一半,其余由3个女儿分担。”由于3个女儿经济都不太宽裕,老人只好向大儿子提出解除协议,要求其尽赡养义务,但媳妇宁愿离婚也不同意,老人只好作罢。 贺称,这次感冒引发的并发症他就花了1000余元,当他再次向儿子提出解除协议时,媳妇称,“那是不可能的,谁不守约还要吃官司。” 昨日,贺治国的儿媳妇接受采访时称,“签了字就要以协议为准,哪怕是到法院我也有理由。” 律师说法 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梅律师称,“不管老人协议”是无效的。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梅律师称,亲属之间的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贺治国老人可以通过法律追究其子及媳妇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就设定了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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