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0万元 南昌高新区胡自华一审被判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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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6:47 江南都市报 | ||
大江网讯 [江南都市报] 徐江、陈明、记者曹小武报道:先后23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财物共计30余万元的胡自华,昨日被南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胡自华原系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共南昌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南昌市总工会副主席。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南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谌某为承接江西第五机床厂职工宿舍工程,请时任南昌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的胡自华帮忙。事成后,谌某在胡自华家中送给胡1万元人民币。1994年8月,胡自华调任南昌市总工会副主席、党组成员。2001年9月,胡自华任红谷滩文化宫基建领导小组副组长、基建指挥部总指挥期间,先后11次收受贿赂共计14.76万元。2002年6月,胡自华调任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任职期间,胡自华先后11次收受贿赂共计14.5万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自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3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财物共计30.2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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