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阎良区副区长仵强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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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7:09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 江雪 通讯员 赵华)6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宣判原西安市阎良区副区长仵强有期徒刑10年。仵强侵吞的25万元公款也被全部追回。 现年43岁的仵强是三原县人,曾任西安市阎良区副区长,兼任阎良区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局级)。2000年初,阎良区政府为了使西阎高速公路阎良段出口引线与阎良开发区主干道连接一致,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协商,由高管局出资220万元,区政府出资200万元修建 此案庭审中,公诉人列举出了施工合同、银行凭证等大量证据,仵强及其辩护人对仵强的行为进行了辩护,认为仵强所拿的25万元当时已付给了施工单位,所有权不属于政府,仵强与李书田之间是借贷关系,仵强的行为不属于贪污公款。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仵强身为阎良区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25万元,已构成贪污罪,辩方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处仵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人民币,扣押的赃款8万元和案件审理期间追回的17万元赃款也将发还给阎良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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