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扶持政策鼓励再就业 优惠3年不变(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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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7:45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新闻网7月3日消息: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03年到2005年,下岗失业人员将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这一措施也将惠及帮助安置失业人员的部分企业。 政府目标 每年净增岗位5万个 根据我市最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府提出了工作目标,即从2003年到2005年,全市每年净增城镇就业岗位5万个;每年组织0.8万名城镇失业人员接受再就业培训;每年帮助1.5万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困难人员再就业1000人以上;引导和帮助3.8万名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参与市场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另外,从2003年到2005年,市级财政每年将暂安排1000万元作为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健全就业服务基层工作网络等。 扶持对象 失业及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此次优惠政策的对象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施意见》对两者作了详细规定,前者指的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失业且仍未就业的人员以及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仍未就业的人员。后者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人员;夫妻双方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失业的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对于扶持对象,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将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各项优惠措施。 优惠政策 自主创业者税费减免 据新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将放宽失业人员从业范围和条件。失业人员若创办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一次性投入有困难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到位。 另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缴纳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按最低标准收取。 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则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待遇 安置失业人员有优惠 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可享受系列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规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30%的,3年内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也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新接收就业困难人员,并与管辖的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务派遣合同的,分别由市区两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按接收人数每月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据悉,相关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从今年6月27日开始实施,暂定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温州日报 金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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