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十股东为讨知情权状告总经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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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8:31 扬子晚报 | ||
本报南通电 为讨知情权,十股东把总经理告上法庭。7月1日,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将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备齐,以便于十原告查阅。 被告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含十原告在内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00年成立至今,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说明全体股东出资到位情况,作为公司法定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查阅权,而查阅的对象,应根据公司的性质进行区分。对股东之间基于彼此信任而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带有合伙人性质,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应当扩大。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非出于损害公司利益的目的,除有权查阅股东大会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之外,还可以查阅董事会决议、公司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本案被告系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十原告系公司股东,其主张的查阅权无损害公司利益之故意,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孟大庆 丁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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