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运理论: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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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8:5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原有单一社会结构下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多元利益主体间的矛盾不断显现,劳动争议的数量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幅度攀升。资料显示,1995年《劳动法》实施之初,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3万件,涉及劳动者12.3万人,到2002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已达18.4万件,涉及劳动者60.6万人,劳动争议的数量是1995年的5.6倍,涉及劳动者的人数也比1995年增加了5倍。除数量大幅度增长外,劳动争议还呈现出集体劳动争议规模不断 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 根据《劳动法》和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制,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而仲裁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设置仲裁前置原则的本意是为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专长,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但随着劳动争议总量的持续大幅度上升,这一处理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的需要。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处理程序复杂且衔接不畅。劳动争议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处理,仲裁由原本为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变为强制性程序,其本身即与仲裁制度的原意不甚相符,势必影响仲裁的效力;而一旦当事人错过仲裁或仲裁机构怠于行使管辖权时,劳动争议因不能进入仲裁程序进而又可能使当事人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这一点对各方面均处于较弱地位的劳动者来说影响尤甚。由于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各种形式和规模的突发事件不断涌现,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激化。仲裁和审判的衔接不顺,虽然当事人起诉须先经过仲裁,但法院审理却不以仲裁裁决为依据,仲裁极易流于形式而导致弱化,并造成有限资源的浪费。 2.处理争议的时间过长,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按照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加之现行机构的设置和办案人员的自身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客观上造成劳动争议处理周期冗长,一起案件走完全部处理程序甚至需要一年时间,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具体制度不够完善。突出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期间不仅非常短,只有60天,而且规定过于简单,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不明确,缺少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最长时效的规定。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并不愿意直接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而是多利用协商等各种渠道寻求解决或相信用人单位的许诺。但是一旦超过仲裁的申诉时效,仲裁机构即不予受理,劳动者不仅失去申请劳动仲裁保护自己的途径,同时也失去了进一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可能性,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极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4.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案多人少,不堪重负。近10年来,劳动争议总量不断扩张,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人员却由于编制等原因陷于人少案多、不堪重负的境地,致使一些劳动争议案件或未予依法受理或逾期未予结案,即使审结的案件其裁决的质量也难以提高。而在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由于同时审理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极易以民事审判的思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造成仲裁和审判适用法律的不统一,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一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流失或缺位,导致防范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形同虚设,大量劳动争议流向仲裁、诉讼程序。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乏力与一些非公企业未建立工会或工会难以发挥作用以及法律关于调解规定的刚性不足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 改革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双轨制处理体系。即参照我国关于民事仲裁和民事诉讼相互关系的规定,将调解仍作为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程序,仲裁和诉讼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并由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各自作出终局裁决。双轨制处理程序能够拓宽劳动争议处理途径,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完整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合理分工,从而提高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同时还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专门劳动审判机构的建设。 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各种制度。这包括:在法律上界定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将四种类型的争议均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并分别规定不同的处理程序,以及时处理集体争议和利益争议;完善劳动争议证据制度;修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适当延长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并确定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最长时效制度,以使其与民法规定相一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适当增强劳动争议调解的刚性,扩大第一道防线的辐射和影响,以减少和及时化解纠纷。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所具有的鲜明的代表性,决定其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作用是任何组织都无法代替的。除继续履行法律规定的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职责外,目前工会应着重加大在非公企业组建工会的力度,并积极推进工会自身改革;进一步促进健全和完善企业乃至产业或区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在多层次三方协商机制中积极发挥防范和处理劳动争议的作用;工会还应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探索由劳动关系双方灵活及时地处理各类劳动争议的新途径。 (来源: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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