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旅游溺死老板赔偿8·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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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8:57 南方都市报 | ||
员工旅游溺死老板赔偿8·7万 法院一审认为老板作为组织者未采取合理安全措施负七成责任 本报讯 (记者赖颢宁 通讯员韩英)老板组织员工夏日出游,不料员工不幸溺水死亡,结果老板被员工家属推上法庭。日前,这宗官司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 香港居民卢先生从1997年七八月起雇请邵女士帮其管理在花都区开办的园艺场。2001年6月4日,卢先生组织园艺场包括邵女士在内的12名员工到清远游玩。当日下午2时许,卢先生、邵女士、胡某等人在“金沙滩”游泳,期间邵女士呼救,卢先生及胡某等人前去营救,但由于当时水流较急,营救不成,邵女士、胡某均溺水死亡。邵女士家人认为,卢先生作为雇主,组织雇员旅游时,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邵女士溺水身亡,应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 花都区法院一审认为,“金沙滩”是北江转弯处一个自然的大河滩,没有任何旅游设施及安全保障设施。被告作为邵女士的雇主,亦是本次员工集体旅游的组织者,对邵女士等人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虽其有对邵女士进行积极营救的行为,但并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对邵女士的溺水死亡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邵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金沙滩”游泳对其人身安全潜在的危险,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遂判决邵女士负事故30%的责任,被告卢先生负事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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