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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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9:02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陈春艳周文菁)昨天举行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披露,为鼓励企业吸纳失业和协保人员,上海在今年上半年专门制定 8个配套文件和相关操作措施。这些配套政策目前已陆续开始操作,预计在下半年将发挥效应,从而进一步推动岗位的增加。 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了其中部分含金量颇高的政策。 一、失业、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同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费用。 二、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等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 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部门审核 ; 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等人员比例不足 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当年招用失业、协保等人员达职工总数 30%以上,并签订 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后,可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都市型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按使用本市失业、协保等人员的比例, 3年内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最高为每人每年 2000元。 五、对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等人员达到 50%,并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六、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 30%(含 30%)以上的, 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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