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外高楼挡住西山美景 68岁老头上法庭讨眺望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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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9:54 新华网 | ||
2日,因所住楼旁的塔楼挡住自己眺望远方的视线,68岁的吕老先生走上法庭,向北京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讨要眺望权、视觉卫生权、采光权和隐私权。据悉,这类诉讼请求在北京市还是第一次出现。 原告说:挡住视线就是侵犯眺望权 吕老先生称,1999年5月,他搬进莲香园小区3号楼。2000年9月,他家西北侧的盛今大厦开工后,原本站在窗前就能看到的西山看不见了,阳光也照不进屋内,另外,这座塔楼的许多阳台都可直视他家主卧室等处,因此,塔楼开发商侵犯了他的眺望权、采光权、视觉卫生权,也使他的隐私权易受侵害。 吕老先生诉称,塔楼楼座南端线向南移了5米,超出部分挡住他家窗口,请求判决被告排除妨碍,赔偿22个月施工扰民费,9999元精神损失费和98年的环境噪音补偿费。吕老先生说,索要98年的环境噪音补偿费是因所住楼房1998年完工,设计寿命100年,塔楼在2000年建设,因此该给98年的补偿。 被告说:眺望权没有法律依据 盛荣开发公司辩称,盛今大厦的手续合法,各种证件齐全,从征用土地到工程开工完全是按照审批内容建设的,这座塔楼与莲香园小区3号楼的距离为18米完全符合要求,而原告提出的“楼座南移约5米”之说则属无稽之谈。被告表示,原告曾以此事起诉过市规委和盛荣公司,但已败诉,原告提出的“永久享有眺望权、视觉卫生权和隐私权”没有法律依据。专家说:本案应属相邻关系权 原告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一位司法界人士告诉记者,《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吕老先生所要求的眺望权等,应归结为相邻关系权,公民任意起个名字就要求的权利,法律上没有禁止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打官司还是应按照民法通则起诉。 中创律师事务所吴刚律师认为,打官司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些权益不应影响别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据悉,此案将择日开庭再审,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郭志霞)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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