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配套规章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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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11:5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却不交物业管理费,目前在福州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不过从9月1日起,如果小区的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将被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记者昨从省建设厅获悉,作为《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业主大会规程》以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并从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今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 据省建设厅副厅长邹学栋介绍,为保证和配合《条例》以及配套规章的实施,省建设厅将出台《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福建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本报记者 林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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