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法院能否改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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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12:30 新华网 | ||
小王的哥嫂一直不睦,终于决定协议离婚。这天小王陪哥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那里看到了嫂子和嫂子的哥哥大戈、弟弟小戈(系公安民警)三人。当天因故协议未成,大家从登记机关出来。小王嫂子看见小王开着其与丈夫共有的车,即上前抢拿车钥匙。小王不从,表示可以给其哥哥,双方发生冲突。大戈、小戈见状,一齐上前殴打小王。致小王口鼻出血,身上多处负伤。事后经法医鉴定,小王的伤属于轻微伤(偏重)。 为此,处理此事的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的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由,分别对大戈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对小戈作出“治安警告”的行政处罚。大戈、小戈均同意处罚。但小王对给小戈的处罚不服,以戈家兄弟系共同围追殴打其并致其伤害,二人行为相同,不分轻重,且小戈还身为公安民警,对其处罚畸轻,显失公正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并重新作出公正的处罚。 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应以公正为前提 小王是针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不服而提起诉讼。我们知道,行政机关在制作行政处罚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超出合法的自由裁量权范围的,就将构成显失公正。如何确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以及如何确定显失公正呢?本案主要从以下两点原则予以考虑。 一、是否符合错罚相当的原则,即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的比例是否相当的原则。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偏重)的行为,在轻微伤害中属于比较重的违法行为,二人共同殴打一人,更使人难以抵抗。对此,仅给予小戈“警告”的行政处罚,显然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明显不相当; 二、横向比较是否平衡的原则,即本案或同类案件中不同被处罚人的处罚是否基本平衡的原则。 在本案中,戈家两兄弟共同殴打小王,在没有证据证明谁打得更重、公安机关也对二人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处罚理由等均相同的情况下,却对大戈、小戈分别处以治安处罚中最重的处罚(治安拘留)和最轻的处罚(治安警告),明显显示出不平衡。在此情况下,该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问题已发生了质变,涉及到合法性问题了。 法院对行政机关显失公正的处罚有变更的权力 行政诉讼是由那些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提起的救济性诉讼。比如,司机对交警的处罚不服而提起诉讼。 有人认为,小王既不是被处罚人,又非因行政处罚过重,那么他能向法院提起不服对他人处罚的诉讼吗? 法院能判决加重对致害人的行政处罚吗?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非常肯定的。小王虽不是被处罚人,但他是受到被处罚人伤害的人,被处罚人受到怎样的处罚与他不会没有关系。致害人如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受害人当然不服,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能否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改判加重处罚,回答是在某种条件下可以改判加重。虽然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两种权力是各自独立的,有着各自的主管范围,不能僭越或替代。法院并不对行政机关如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直接判决,更不对行政相对人直接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方便诉讼,法律又赋予法院部分司法变更权。 司法变更权是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所审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公正的,以判决的方式直接对行政行为予以变更的权力。但它只是作为司法审查权的一种特别补充权,并非可以随时行使,而是与司法审查权共同构成司法审判权。司法变更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的规定,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中行使,且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使。 本案被诉的治安行政处罚,加害人认为合适,但受害人则认为畸轻;同时,行政机关也有可能出于某种不当考虑,放纵违法行为,如本案中的被处罚人正是处罚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在受害人起诉寻求司法公正时,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加重对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 小王的官司一直打到二审,民警小戈被判治安拘留5日 如何变更行政处罚,司法实践中主要考虑:一是错罚相当原则,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危害程度、情节等,比照相关法律的处罚条款予以确定。二是平衡原则,即同案中如有其他被处罚人的处罚基本适当的,可参照同案其他被处罚人的处罚程度。没有同案其他被处罚人或同案其他被处罚人的处罚均显失公正的,可参照同类案件的处罚程度。三是坚持合法性原则,兼顾合理性原则。显失公正既然已经由合理性问题质变为合法性问题,那么行政处罚一定属于畸轻或畸重,改判时应拉开一定的档次,坚持合法性原则,以纠正畸轻畸重为目的。 本案中,小王的诉讼一直打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小戈及其兄殴打他人的定性正确,但其在对二人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程度比较严重等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均相一致的情况下,却分别处以该法规定的最轻处罚和最重处罚,已明显构成处罚显失公正的性质。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公安机关对小戈作出的治安警告处罚;决定对小戈处以治安拘留5日行政处罚的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林民华)(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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