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协第12号提示:购房签约别忙着付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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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13:09 东方网 | ||
东方网7约3日消息:市消协日前发布今年第12号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购房前如确需签订“认购协议”的,要保持清醒头脑,不看清约定条款不要轻易付定金。 按法律规定,签订《房屋认购书》并不是购房的必经程序。而对于具有预付款性质的“定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有规定。但很多开发商利用这个条款,凭借“认购协议”约定中设立的多种不公的条款,将订金偷梁换柱为债权担保的“定金”,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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