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艾滋病患者死亡引医患纠纷 尸体3年才被火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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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07:19 新华网 | ||
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刘某尸体在医院太平间停放3年多后,近日终于得到妥善解决。 刘某系河南省焦作矿务局(现已经更名为焦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朱村矿工人,1995年5月在工作中其左大腿被砸成粉碎性骨折。焦作煤业集团中央医院一分院对刘某进行了手术,并为其输入了医院自采的350毫升 O型血。1996年6月,刘某因身体不适到焦作煤业集团中央医院就诊,院方建议他到河南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省卫生防疫 刘某去世后,其亲属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今年2月28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焦作煤业集团中央医院一分院对刘某的输血行为有过错,从而致使刘某感染艾滋病死亡,判处医院赔偿刘某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在长达3年多的诉讼中,刘某的尸体一直停放在焦作煤业集团的太平间里。 令刘某亲属意外的是,今年5月,焦作煤业集团中央医院又将他们告到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医院在诉状中称曾多次通知刘某亲属处理尸体均被拒绝,要求刘某亲属立即火化尸体并支付3年多来的停尸费、管理费合计3.6万余元。 5月28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患艾滋病的刘某尸体不应由其家属负责处理,因尸体未及时处理所产生的停尸费及其他费用也不应由其家属承担,驳回焦作煤业集团中央医院的诉讼请求。 有关专家称,我国把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种,鼠疫、霍乱属于甲类传染病,艾滋病等属于乙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8条的规定,“患鼠疫、霍乱和炭疽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消毒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传染病人家属不可能对病人尸体进行消毒等妥善处理,只有医疗机构才能承担起上述工作。(记者/周伟)(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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