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野生动物案两年后再审1年徒刑被“纠正”为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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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07:51 杭州日报 | ||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公开再审了一起特大破坏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这家法院2001年对此案作出的1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林雄有期徒刑10年。这是余干县人民法院第三次审理李林雄案,这在司法程序上叫做再审。 2001年2月21日,这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林雄收购、运输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只、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起案件却只判了1年。有关部门人士因此对法院量刑非常不满。由于量刑过轻,没有起到警示作用,李林雄出狱后即重操旧业,继续非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2002年底再次被森林公安抓获。 此事经新华社予以披露后,江西省人大代表龚三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重新审理的建议。今年3月,余干县法院接到上级法院指令决定再审。 法院再审查明,2000年1月29日,原审被告人李林雄从都昌县收购了1只天鹅、21只大雁及少量野鸭,当晚用货车运往广东省汕头市出售。同年2月9日,李林雄又从都昌县收购了一批珍贵野生动物,于2月11日晚上运往广东销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货车上装载的全部野生动物扣押,经清点、鉴定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白鹤1只、二级保护的天鹅24只,白额雁20只。 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林雄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公安机关的扣押财务清单程序上虽有欠缺,但其内容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野生动物的鉴定虽只依据照片,但照片摄影人已出庭作证,弥补了鉴定依据上的不足,应予采信;原审被告人第二次贩运的珍贵野生动物在案发后已放回大自然,但其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行为是存在的。因此作出上述判决。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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