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职工加班不得超3小时 加班费不低于150%-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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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09:18 新华网 | ||
3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加班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平日加班和双休日加班都得支付加班工资。通知要求企业即时执行。 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 通知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禁止企业“两班”轮流作业 通知要求,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企业应实行多班工作制,灵活安排轮班工作,如实行“四班三运转”办法等,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的行为,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定时工作禁混岗混员 通知规定,要加强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符合条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省直属企业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市(地级以上,下同)、县属企业分别报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于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经批准实行(或参照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明确其工种和人员,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同时要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加班费不低于150%~300%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周期内遇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企业限期不改最高罚万元 通知要求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严肃查处企业违反国家工时规定的行为,并按规定处罚,对造成职工伤害或违法雇佣童工的,应从重处罚。对未建立工时管理制度而不如实提供有关工时资料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行为包括:通过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以及拒绝提供必要资料等手段阻挠、抗拒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去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文/李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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