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的“生活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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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10:12 新华网 | ||
政治文明从国家层面进入基层社会时,需要一个形态转变,其具体表现就是从直接的政治形态转变为生活形态。 “生活化”要求开放和扩大公民自主决策的具体生活空间,更多地关注“生活民主”,促进公民在“单一问题”或“单一利益”上的参与和自我管理。 政治发展的基本走向是政治的生活化而不是生活的政治化。群众利益无小事,将具有潜在政治性的问题尽可能化解在生活层面上,有助于降低改革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2003年的上半年非同寻常,国资求变、抗击非典、文化改革等重大事件接连不断,中国社会的整体进步态势良好,特别是“十六大”确立的政治文明建设迈出了实质性的步子。前一段时间非典疫情和潜艇事故的公示、近期全国人大未采纳“撞了白撞”之说,国务院以“救助管理”取代“收容遣送”等,都清楚地体现了党和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和扩大公民权利的意向和作为。这些举措大多落实在非常具体、实在的事务上,与人民权利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生动展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引起广泛关注,为政治思考带来了重要启示。 国家层面政治文明建设格局初步展现,地方和基层相关工作如何推进成为一个紧迫问题。素来领风气之先的上海,必须及时把握政治发展大趋势,在多年社区党建和居委会民主建设的基础上,调整节奏,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积极推进民主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市。为了有效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清醒地看到政治文明建设在基层和国家层面之间的差异,党中央统揽全局使用的话语与基层社区居委会的话语无论在政治内涵、思考逻辑和问题取向上都有重大区别,照搬照套只会使“基层落实”的要求难以“落实”。作为统括性概念,政治文明从国家层面进入基层社会时,需要一个形态转变,其具体表现就是从直接的政治形态转变为生活形态,或者说经过一个生活化的过程。 多元利益的“主持人” “生活化”意味着,相对于国家层面的“执政”形态,基层党的干部坚持“立党为公”更要强调服务和整合,基层党的工作在社会生活更多地成为不同群体利益要求表达、协调与整合的渠道和机制。长期以来,执政党主要依托行政渠道实现对全社会的领导,客观上形成了对行政的依赖。但在基层生活中,个人现在主要从市场上获得各类资源,行政的作用空间不断缩小。过于依赖行政,容易造成在行政不到的地方,党的组织就难以到达,党的工作也难以开展的状况。引入“生活化”的思路,开辟新的工作层面,开发新的工作方式,将党的工作与工作对象的生活相融合,有助于党的组织直接进入基层社会,加强党与社会的联系,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生活化”要求拓展党组织在基层社会多种利益主体相处格局中的“主持人”作用,畅通不同利益群体的对话与讨论,引导公民在法律、道德和良俗的规范下,自主解决彼此的利益矛盾与冲突,消解社会问题,提高公民自我管理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基层党组织要保持一定的超脱性,避免直接卷入利益纷争,被动地成为某一群体或阶层的“代理人”。这要求基层党组织不仅关注人们的行为,更关注社会活动的规则,可通过制定和运作规则来体现党在基层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实现有效领导。 “生活民主”与有序参与 “生活化”意味着基层民主建设区别于偏重政权建设的取向,更强调生活取向,即公民在生活事务上的自主管理与决策。“生活化”要求开放和扩大公民自主决策的具体生活空间,更多地关注“生活民主”的内容,促进公民在性质相对简单、目标相对单纯的“单一问题”或“单一利益”上的参与和自我管理,突破现有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基本局限于仅具有狭义政治性质的居委会民主选举的单一模式,形成适合公民参与、适应公民目前兴趣和能力的多种公共决策参与的模式。近年来不断增加的业主委员会就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切入口。 “生活化”还是培养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途径。公民在政治上从较少参与到制度化的参与,不可能一蹴而就,参与的客观条件和参与主体的内在素质,也有一个形成和养成的过程。从生活事务的参与入手,建立基层社会的公共事务决策的制度框架和规则体系,培养公民有关公共参与的价值观、规则意识、决策能力和行为习惯,有助于形成有序参与的模式,确保向着更具政治意义的公共参与的稳妥过渡。 从“法律用于民”到“法为民所用” “生活化”还意味着,依法治国相对于偏重以法律规范公民的行为,更强调法律保护公民,从“法律用于民”转向“法为民所用”,增强法律对于公民生活的积极意义,成为公民在尊重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依法治国要求法律在适法领域得到最大范围的执行,这必然要求法律进入生活,形成公民普遍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和维护法律的格局。从文化传统和生活现实来看,我国公民与法律的关系还比较远:立法离民众生活较远,民众主动接近法律的意识也较弱。“生活化”要求从公民的生活需要入手,创造公民运用法律的条件,加强与公民生活直接有关,而不仅是政府管理所需的立法,使公民在生活中“有法可用”。同时,注意增加法律中公民权利的含量,明确公民合法权利的具体边界,尽力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使公民在生活中“有法想用”。特别是通过法律来确保公民自我管理的权利与义务得到落实,为公民有序而规范地追求利益、协调彼此利益关系、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监督政府机构,提供有法律保证的便利和条件。 基层政治文明建设之所以要采取“生活化”的形态,一方面在于政治文明建设的动力根本上并非来自于对理念或“好东西”的选择,而来自于现实的政治需求。在基层社会,人们的政治需求主要以潜在的形式,表现为直接利益要求即“生活需求”。通常,政治和政治参与主要是实现生活要求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为政治而政治的参与,至少目前还不是基层生活的主体。近年来,居委会直选明显表现为政府一头热,居民热情不高,部分原因就在这里。着眼于生活需求及其在生活层面的满足,有助于调动公民参与政治文明建设的积极性,确保其可持续性。 另一方面,“生活化”有助于降低改革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在任何社会中,政治都是社会各种利益集中表达和博弈的场合,巨大的利益得失伴随着博弈的惊险。走出多年过于强调从政治上解决问题的弯路之后,中国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方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不同生活领域的分化和自主。与此对应,政治发展的基本走向是政治的生活化而不是生活的政治化。群众利益无小事,基层已经形成的利益分割和互相冲突应该尽可能地保持在生活层面,而不是随便提升到政治层面。特别在转型期各种矛盾积累较多,社会潜在冲突较严重的情况下,将具有潜在政治性的问题尽可能化解在生活层面上,可以避免冲突和紧张的加剧,这显然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助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三条线的建设携手并进。(顾骏 作者为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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