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约”字引发购铺官司(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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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11:07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戎明昌实习生/许海娣)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写明预购的铺面为“约40平方米”,开发商建好后的铺面面积却是48.36平方米,到底多出来的8.36平方米属不属于“约”的范围?购买人黄利忠事后还发现,开发商居然冒充他在《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地产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名,造成既成事实假象。双方为此不得不多次对簿公堂。 商铺面积变大纠纷骤起 黄利忠诉称,他于2000年10月9日和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购买坐落于坪石镇梯子岭原生资仓库的第四号铺面,面积约40平方米,并规定上述面积以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实际测定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黄利忠先后支付17万元给建筑公司。当时购买该铺面时黄利忠看过设计图纸,被明确告知面积为40平方米,但被告交付铺面时,却告知铺面面积为48平方米。黄利忠认为,建筑公司的行为属欺诈,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合同误差处理办法,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产权归买方所有,3%以内由买受人补足房款。建筑公司要求按原价每平方米4800元计价无法律依据,黄利忠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购房款1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4000元。 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当时合同约定的面积为“约40平方米”,而不是规定40平方米,而且实际面积48.36平方米属于“约40平方米”的范围。同时,合同还规定铺面的实际面积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的测定面积为准。因此,要求黄利忠按时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损失。 开发商违约二审判退铺 乐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该商品房面积约定为约40平方米,即合同面积具有一种不完全的确定性,所以驳回黄利忠的诉讼请求,判令黄利忠支付剩余房款。 黄利忠不服。其上诉提出,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01年11月6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冒签其名字做了虚假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办理了产权证,这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欺诈行为。韶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按合同约定,黄利忠购买的商铺面积为约40平方米,而建筑公司经过改变结构后,又采取单方填写《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在上面冒签黄利忠的名字,为黄利忠办理了房产证,将黄利忠预购商铺的建筑面积为约40平方米变更为48.36平方米,建筑公司该行为纯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房人有权退房”的规定,黄利平诉请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冒签名竟说是交易习惯 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再审。今年4月18日,韶关中院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裁定再审。 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认为,本案争议的商铺属于第一手商品房交易,按照目前的交易习惯,该类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一般都是由开发商统一代办的,而且,本案争议商铺的发证机关也没有要求黄利忠亲往办证机构签名,因此,公司从方便客户的角度出发在有关房地产权证登记文件上代签了黄利忠的名字的做法只是一种交易习惯,并没有侵犯黄利忠的实体权利也无恶意。 黄利忠则称,说代签行为是一种交易行为纯粹是一种错误理论,这根本不符合交易习惯,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一种冒签、无权代理行为。因商铺面积确认登记首先是由购买方申请,并对面积认可后,房管部门才能确认登记。因此,对于面积的确认不是开发方的单方意思表示,还需要购买方的意思表示才能得到房管部门的确认,如果开发商单方就能确认面积的话,显然会损害购买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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