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规定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将遭停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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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14:11 法制日报 | ||
民工可按月到银行领工资 本报乌鲁木齐7月3日电(记者吴亚东通讯员潘从武)从本月开始,凡拖欠民工工资、经有关部门督促仍不改正的建筑企业,将受到“工程项目暂停施工或者终止施工”的严厉惩处。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出台的《预防和制止拖欠建设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中要求的。 该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开户银行单独设立人工费支付专户,并且要根据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名册,在人工费支付专户下设立民工工资个人账户,还应通过银行制发民工工资卡,民工本人凭工资卡按月领取工资。 对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将人工费拨付到银行专户的,劳动部门下达期限拨付通知;建设单位逾期仍未拨付人工费的,或者拨付的人工费不足以支付民工工资的,劳动部门将通知施工许可部门,作出工程暂停施工或终止施工的决定。 对没有特殊情况而拖欠民工工资的,将会被建设部门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向社会公布。承包企业过期还不支付民工工资的,劳动部门将会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民工工资、经济补偿及支付赔偿金,逾期仍不履行的,劳动部门将予以处罚,同时还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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