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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评:也谈“女张二江”的名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15:09 金羊网-羊城晚报

  周义兴

  近日,因受贿被提起公诉的前枣阳市女市长的“男女关系”问题,也在媒体有了争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这位前女市长是否有名誉权?意即在媒体公开谈论这位市长未经证实的“男女关系”是否属于侵权?其实,笔者觉得要搞清这个问题,得先有个前提:

  首先,要搞清官员与百姓在享有名誉权上的区别。众所周知的是,政府官员是行使公权的人,而这种公权是否能正确行使又牵涉到社会公共和公众利益,也就是说当公权的行使因官员个人问题(包括其名誉或私生活),可能处于受侵害状态时,如果一味单纯地强调官员的名誉权,那就可能使社会公众和公共利益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就有可能受到危害。所以,当政府官员的个人权利保护与社会公众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其个人的权利应该受到限制,也可说在此情况下,官员的个人权利应该“牺牲”或者说不能像一般公民那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就会使更加重要的社会公共及公众利益处于一种不确定的危险状态中,这恰恰是一个民主社会所不容许的。

  再者,我们只要回头看看一些落马的受贿官员,在贪污受贿的同时,几乎都有着这样那样的“男女关系”问题,而且与案件事实也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可以设想一下,倘当时也一味强调其个人权利的保护,结果会怎么样?依笔者见,肯定会减少其不少罪责,而与此同时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又会损失多少?

  所以,公正的结论只能是:只要政府官员个人权利与社会公众及公共利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冲突时,那其个人权利在更重要的公共及公众利益面前只能“牺牲”,而不受保护。

  当然,各类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公器,对此类官员的个人“男女关系”问题,是否要报道,以及怎样报道,都要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与利益关系上来处理,只要是有利的,以笔者看没什么是不能报道的,哪怕报道真的使官员个人权利有了点“伤害”,这也是为了更重要的利益保护。这也是一个政府官员应有的,也是社会要求其所作的“牺牲”,而不单单只是对受贿落马官员的要求。(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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