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旅游两名员工溺水 老板赔偿近二十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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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16:17 新华网 | ||
组织员工出外旅游,员工却溺水身亡。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园艺场老板卢先生负7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补偿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87268.37元给五原告(死者的三个子女及父母)。 香港居民卢先生从1997年7、8月起雇请邵女士帮其管理在花都区开办的园艺场。2001年6月4日,卢组织园艺场包括邵女士在内的12名员工到清远游玩。下午2时许,大家在游泳, 事发后,卢支付了医疗费、尸体打捞费用等共计7039元。但两名遇难者的家属未就赔偿问题与卢达成一致意见,两宗诉讼随之而来。 先是救人者胡某的家属向花都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向卢索赔19万多元,该案一、二审判决都认为,卢是胡某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卢应补偿10万多元。卢先生自觉支付了10万多元补偿费给胡某的家属。 此后,邵女士的五位亲属与卢多次协商,2003年3月25日,卢出具字据给五原告,表示扣除其已付的费用外,同意再赔偿五原告36340元,但五人不同意。2003年3月27日,五原告向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园艺场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该纠纷不属其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于是五原告马上将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4万多元。 本案中,造成邵女士死亡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游泳处是北江转弯处一个自然大河滩,没有任何旅游设施及安全保障设施,而被告作为本次旅游的组织者,对邵女士等人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所以对邵女士的溺水死亡,卢先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邵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亦具有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根据过错程度,法院确认邵女士负事故30%的责任,被告卢先生负事故70%的责任。 花都法院认为,被告不具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邵女士亦非因完成受雇的工作任务而死亡,故邵女士的死亡损害赔偿不适用工伤赔偿的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法院支持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87268.37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后,被告卢先生自觉支付给五原告8万多元的赔偿款。但是,卢先生因组织一次游泳而致两人死亡,牵出两宗官司,要赔偿近20万元的经历却不能不引起大家的深思。 (记者 罗颖 通讯员 韩英)(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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