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院长受贿被判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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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23:57 大连晚报 | ||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法院原院长王玉忠受贿50万元及78万元财产来源不明,日前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新华区法院准备为干警购买住房。海南鸿庆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劳某得知此事,多次到新华区法院推销本公司房产,并向王玉忠许诺事成后会给好处。1998年6月,王玉忠代表新华区法院与海南鸿庆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买房屋合同。 1993年4月,新华区法院与海南振发物业发展公司签订建房联营合同。振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先后两次送给王玉忠30万元。 王玉忠还有78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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