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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镇户籍改革又迈大步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5日03:51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取消城镇入户限制条件,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有就业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可到城镇落户城市建成区内都市村庄居民统一转为城市居民户口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精神,7月4日,省公安厅公布了进一步加大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再次放宽城镇入户条件。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取消城镇入户限制条件,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凡是在城市(省内大、中、小城市)、城镇(县城、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合法房屋产权的单元住房和平房,不含租赁房屋及门面房),长期从事非农职业,或有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生活的18周岁以上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申请者本人持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辖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核实后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随迁人员仅限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等直系亲属。

  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的户口迁移政策。凡是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的大中专毕业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已在城镇就业(含私营企业)的,不论时间长短均可在就业城镇入户。已结婚的,配偶及子女可以随迁;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以入到单位集体户口或亲朋好友家中。有就业意向的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凡是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持有效证件及有关证明,向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办理。

  加快城镇及近郊地区无地、少地农民的转户步伐,城市建成区内的都市村庄居民统一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城镇近郊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可在其自愿的情况下转为城市居民户口。

  省公安厅要求地方公安机关尽快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简化群众的办理手续,并决定除成建制迁移、随军户口审批保留在市级公安机关外,其余户口审批权一律下放到县(市)公安局。②4

  (本报记者 阙爱民 本报通讯员 刘 炜)河南日报2003-07-05 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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