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纪委对邓州市妇幼保健院销售劣药案件作出处理——院长被免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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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5日04:2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南阳讯 昨天上午,邓州市纪委对邓州市妇幼保健院公开销售劣药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撤销邓州市妇幼保健院党支部书记、院长张书桂的党支部书记职务,免去其院长职务。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该院药械科科长施春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报6月17日至21日连续报道了邓州市妇幼保健院公开销售劣药案件,南阳市和邓州市 在邓州市纪委对施春发处理的同时,邓州市卫生局同时建议邓州市妇幼保健院免去施春发药械科科长职务。 (记者 郭启朝)大河报2003-07-05 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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