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次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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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5日04:2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杨炯) 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正式制定出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措施。记者昨日了解到,措施对解决非全日制、临时性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据悉,措施首次将非全日制工作的临时工、钟点工等纳入基本医保范畴。 各地将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设计不同医保费率与待遇水平,供其选择。根据就 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由统筹地区规定。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连续缴费年限应适当缩短,其中“4050”(即女满40岁,男满50岁)人员下岗失业后半年内接续参保者,原则上缴费年限控制在10年以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并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的参保者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超过统筹地区规定时限的,停止享受有关医疗待遇。中断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允许足额补缴中断期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但应按初次参保人员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中断一年以上的,应视作初次参保,重新开始缴费年限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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