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长城的“保护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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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5日06:58 新华网 | ||
2003年6月13日,北京市代市长王岐山签署第126号政府令,《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关于长城保护的专项规章,它的最大意义是——利用法律手段,架构起了国内第一道长城“保护网”,从今以后,北京境内的长城将依法得到妥善保护,而对长城的开发利用也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从此变得更加科学化。 非典过后探访古长城 游人明显增多,但长城上不时出现的各种摊点和深深嵌刻入古老城砖的汉字令人遗憾 上周六中午,记者冒着酷暑赶到八达岭长城,由于非典得到了有效控制,来长城游玩的外地及外国游客明显多起来,一些游人表示:来北京后不到长城,未免有些遗憾。 记者在长城上观察了将近1个小时,发现往来的游人都显得兴致勃勃,行为举止都很文明,仿佛都被眼前这座闻名世界的古老建筑所震撼。但令人遗憾的是,眼前不时出现各种摊点和深深嵌刻入古老城砖的汉字,仿佛长城的累累伤痕。 分级制保护标准不一 长城修缮面临难题,出台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迫在眉睫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一处文物保护单位,长城的历史、长度及当初建造的工程质量在世界军事防御设施中是独一无二的。而长城(北京段)则更是中国保存下来的明长城中的最精华地段,正因为如此,1961年国务院将八达岭长城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4年北京市政府将长城北京段整体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涉及密云、怀柔、平谷、延庆、昌平、门头沟六县区境内的所有长城段,全长约629公里。 由于跨度较长,长城的保护工作很不容易。为了更好地保护长城,北京市内各段长城分别被定为不同级别的保护单位:有的属于国家级保护单位,有些则属于市级或区级保护单位,有的区段则未被列入保护名单。由于级别不统一,保护标准也不尽相同,这给长城的修缮工作带来了不少难题。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在长城保护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在北京也同样出现。这些问题包括:取材性破坏:有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取长城砖、石、土等材料,作为其他建筑材料使用;建设性破坏:因工业、农业、交通等建设项目施工对长城造成的破坏;开发性破坏:在旅游开发中,对长城及其环境造成的破坏;修复性破坏:在对长城进行维修和复建过程中,不遵照历史的真实,不遵循“整旧如旧”的原则,对长城造成的破坏。长城保护因此面临更大挑战,尽管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因文物部门的人力所限,长城的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面对林林总总的问题,出台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事情。 “长城保护法”应时而出 保护工作管理职责分工不清及无序开发问题有望解决,分段式责任制管理将使长城开发有序、科学 经过两年时间的调查研究,北京市政府基本掌握了长城保护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据此制定的《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针对性非常强。 文物专家们认为,“长城保护法”的最大意义是使长城保护问题实现法制化,它可以解决现在长城保护工作中管理职责分工不清及无序开发问题,通过分段式责任制管理,围绕长城的开发问题将在有序、科学的环境下进行。 “长城保护法”中明确指出:保护长城是全民的义务,同时更是各级政府的职责。长城沿线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逐级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没有管理使用单位的长城段(点),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修缮、抢险等保护工作及相应的保护工作资金。 一部法规难保万无一失 保护长城是全民的责任,还需要每一位市民和旅游者增强保护意识,并付诸行动 根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规定:长城墙体两侧500米为临时保护区非建设区,长城墙体两侧500米至3000米内为临时保护区限制建设区。此管理办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今后长城的保护工作万无一失。保护长城是全民的责任,还需要每一位市民和旅游者增强保护意识,并以实际行动使古老长城更加稳固。 昌平区文化委员会副主任杨广文认为,光凭一部法规并不能彻底管理好长城,同时还需要市民和旅游者的配合与支持。目前昌平区正在起草一个细则,准备把昌平区内长城定段、定点落实责任。 杨广文同时透露,目前在长城保护工作中仍面临一些困难。主要是长城分布在崇山峻岭当中,单凭现有人力很难加大巡视力度,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加大科技投入,如改善巡视交通工具,利用现代化监控设施等,同时也希望那些关心长城保护的企业和个人能够为长城保护事业贡献一份力量。(记者/杨玉峰)(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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