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话实说:沉默即是同意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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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5日10: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者按: 现代社会,手机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通讯工具,一些通信公司抓住这个机会,利用用户的“不在意”,通过短信等途径收取额外服务费,这种行为难免有借垄断地位强制代收费的嫌疑。本次“实话实说”的主题便是揭露收取手机服务费中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希望以此引起消费者注意。 编辑同志:2003年3月份,一家通信公司新开通了天气预报短信息服务,该公司通过手机向用户发出短信息通知:“要想了解天气预报,请关注126,如果不要了解,请在4月25日前拨打86126取消”。考虑到拨打取消电话既花钱又花费时间,所以绝大部分手机用户没有回电话表示取消该功能。但是,通信公司还是按照通知,向未回复取消天气预报短信服务的用户收取2元的服务费。此举引起了用户的不满,而通信公司认为,该公司已经充分尊重了用户的选择自由,在通知中明确要求不愿接受此项服务的用户可以回复取消,如果没有回复便视为“默认同意”。 在这起经营者单方面为消费者设定强制性服务引起的纷争中,通信公司能将没有回复取消的沉默视为“同意接受”吗? 此事中,通信公司曾通知用户,如果不愿接受天气预报短信服务可以打电话取消,也是在用户没有回复取消的情况下才开始收取每月2元服务费的。如此看来,通信公司似乎已然尊重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并无强迫。但实质上,通信公司是剥夺了用户的选择自由。 法律对“默认”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合同法》有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便是指默认或推定,包括通过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有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默示的,只有在法律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所以,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当事人保持沉默就视为认可。 通信公司向用户发出提供天气预报有偿服务的信息,可以视为其向用户提出订立信息服务合同的约定,但这种要求只是通信公司单方面为用户设定了拨打电话的业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用户对通信公司的短信保持沉默,只能说明是对其要约的拒绝而不是同意,通信公司把用户的沉默视为同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近日,经消费者协会调解,该通信公司取消了向“沉默”用户每月收取2元短信服务费的做法。江苏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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