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协议出让”在阳光下运行——我国第一次为协议出让土地定规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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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5日10: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在6月25日第十三个全国“土地日”,国土资源部颁布第21号部令,公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用规章的形式为协议出让土地定规矩,它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证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遏制腐败滋生都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守智就此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记者:请您简单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王: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在多年的土地出让实践中,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是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在许多城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比例高达97%到99%。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有明确规定,但对协议出让的程序缺乏具体的规范,致使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低价出让甚至零地价出让;擅自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导干部干预土地出让,搞个人审批,暗箱操作;供地信息不披露,供地结果不公开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形象。 记者:有人说,《规定》的出台第一次给协议出让的全过程作出了严格具体的规定。请问它具体在哪些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该如何去解读这些具体措施? 王:首先是明确了协议出让的范围。由于部11号令对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已进行了明确界定,为此,《规定》采用排除法明确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根据这一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四类经营性用地,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同一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这第一次为协议出让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长期以来,由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标准不明确,致使协议出让最低价制度在制约地方政府低价出让土地方面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规定》明确了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标准,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并明确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以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有利于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国家应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益和国家应收取的税费。 建立了新型的协议出让模式。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动供地与用地者协商相结合,一方面在明确协议出让范围,严格限制协议方式供地的前提下,将土地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开,努力缩小协议出让中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差距,创造有效需求,增加交易机会;另一方面,在制定拟协议出让土地方案时,能够针对意向用地者的投资条件和用地需求,做到有的放矢,量体裁衣,使协议出让方案更加符合实际和具有可操作性。同时,通过实行地价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出让结果公开等制度,从体制上消除“市长价”、“书记价”等不正常现象,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不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协议出让结果、确定出让地价不执行集体决策、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来源:本报记者高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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