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要求防非典药品价格要继续监测预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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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5日10:30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艳 通讯员钟洁)日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广东省物价局就广东贯彻实施《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健全价格监测体系,提出具体要求。省物价局要求各地健全价格监测机构,继续做好突发价格异动的监测预警工作。 省物价局要求,要切实解决好价格监测工作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各地级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发展”的要求,继续做好对防治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规定》还强化了价格监测法律责任:明确规范了价格监测行为,对违反《规定》行为的价格监测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处置作了明确规定,如收回定点单位证书或标志牌,责令对有关价格监测项目停报整顿等措施;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已经出台地方性法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依据其处罚规定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进行处罚等内容。 省物价局将结合《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法制建设。目前的重点是要建立和实施《广东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广东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和价格监测调查证发放及管理办法》、《广东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考核评比办法》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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