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退役官兵自谋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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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5日10:31 石家庄日报 | ||
记者张雁钧 本报讯 记者在市地税局获悉,为了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省市地税部门日前出台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中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和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退役士兵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上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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