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吓出精神分裂症 姑娘损失谁来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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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5日10:34 法制日报 | ||
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火灾单位赔偿医疗费、交通费54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本报讯 (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刘建)楼下公司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把楼上20岁的李姑娘吓出了精神分裂症。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这起奇案作出一审判决:着火的那家公司赔偿李姑娘医疗费、交通费等54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去年10月20日晚上12点多,正在家睡觉的大二学生李姑娘被楼下的骚动声惊醒,原来是楼下森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一块户外广告牌意外着火了。生性胆小的她看到窗外火光升腾,顿时瘫坐在地,所幸火情并不大,很快被扑灭,李家所受的损失也只是几块玻璃窗破碎而已。 但此后的李姑娘仿佛变了一个人。原本话语不多的乖乖女,竟然变得絮絮叨叨,语无伦次。李姑娘的父母不得已,把她送到精神卫生中心医治,医生诊断其为精神分裂症。为此李姑娘住院医治了69天,花去1万余元的医疗费。体重80多斤的她因吃药猛增至140多斤,不得不休学在家。 今年1月20日,作为监护人的李母将森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8600元,承担继续医疗费10万元,补偿丧失劳动能力费10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共计25.86万元。而后又变更诉请,要求赔偿11.2万余元。 而森宏公司感到很委屈,认为展厅外广告牌意外着火,殃及李家,但火势不大,消防部门也没有作火灾记录。火灾只是诱发李姑娘发病的病因,不存在故意侵权或过失。他们表示,愿意承担李姑娘的部分经济损失,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和承担今后的治疗费。 法院认为,李姑娘火灾前是在读大学生,没有发现精神异常,经专家鉴定,火灾是导致李姑娘精神失常的诱因,所以森宏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火灾只是李姑娘患病的诱发因素,而李姑娘的“平素性格急躁,胆小,也较脆弱”以及其心理承受能力和身体素质有一定关系,于是对李姑娘提出的赔偿诉请作出上述判决。考虑到精神分裂症的特殊性,法院在判决中保留了一条“以后发生的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后另案解决”的“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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