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一区法院原院长因受贿等罪被判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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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5日10:39 法制日报 | ||
据新华社海口7月4日电(记者卜云彤)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法院原院长王玉忠受贿50万元及78万元财产来源不明,日前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新华区法院准备为干警购买住房。1998年6月,王玉忠代表新华区法院与海南鸿庆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买房屋合同。同年7月某日和9月某日,王玉忠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劳某共20万元。 1993年4月,新华区法院与海南振发物业发展公司签订建房联营合同。振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先后两次送给王玉忠30万元。 王玉忠还有78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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