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负责人受罚 吉林省首例个案在四平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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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5日12:57 新华网 | ||
新华网吉林频道7月5日电 日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单位行贿案牞长春市某集团下属的吉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泰建筑工程分公司被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单位负责人幺会文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这是我省第一例单位负责人因单位行贿罪被处刑罚。 法庭审理查明,1999年8月至2000年10月期间,被告以长春市某集团吉洋建设股份有限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按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行贿罪)处罚。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实行“两罚制”,即一方面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另一方面是个人,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源:吉林日报)(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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