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米花陷阱套牢投保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6日02:2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刘铭 本报记者 张伟 明明只赔付心脏病中的某一种病情,但在合同中却写成“心脏病”。这种在保险格式合同中“抽象概念宽、具体理赔范围窄”的现象,被有关人士斥责为“爆米花陷阱”。 昨日,记者从省消委得到证实:消费者刘代润日前提请省消委评议的一份重大疾病终 保险:保的是“疾病”还是“手术”? 四川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退休干部刘代润,1999年6月10日在某保险公司绵阳保险公司涪城支公司,以年保费2202元的价格,购买了两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两年时间不到,2002年2月,刘代润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绵阳市中心医院,经造影检查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次月在该院做了PTCA+支架术。 随后,刘代润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没想到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合同中约定只有“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才属于理赔范围。果然,在保险格式合同的最后一条“释义”里,将“重大疾病”限定为9种疾病,其中又在“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后面加了个注释:“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刘代润大呼上当,称当时保险业务员在推销时只讲述这种保险的好处,而且是先交了第一次保费后半个多月才拿到的合同,对其中的免责条款一无所知,完全是被“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几个字误导了。据悉,目前,刘代润已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得知省消委开展格式合同评议的消息后,刘代润将该保险公司的这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寄给了省消委。 评议:合同误导了消费者 日前,省消委会邀请法律界人士对此保险格式合同进行了评议。评议认为,该保险合同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误导消费者。 首先,所谓“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实际应该是“部分重大疾病终身一次性保险”,因为其中不仅限定了9种疾病范围,还约定,合同生效180天后发生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同时,省消委认为,刘代润所遭遇的问题,也是由于被该保险格式合同误导的结果。仔细研究发现,全部共20条合同条款中,仅在最后一条的“释义”中才对“重大疾病”作出限定。而且,每种疾病后又有“注释”,实际上是在限定的基础上再限定。比如重大疾病之一的“心脏病(心肌梗塞)”。如果消费者以为得了心脏病(心肌梗塞)就能理赔就错了,因为在后面的“注释”中称,所谓“心脏病(心肌梗塞)”是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要求其诊断必须具备3个条件,即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典型的胸痛病状。有关法律人士评议称:“这属于抽象概念宽,具体理赔范围窄,消费者稍不留意就容易被误导。”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指出,这实际上是一种保险陷阱。 刘亚兵表示,该保险格式合同反映出的问题带有普遍性。保险推销人员对免责条款的宣传告知不够,甚至全面淡化,未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误导消费者;在履行赔付义务时存在一些不合理不规范的责任规避行为,丧失了公平原则。 合同评议纠正不公平格式条款 公开征集、集体点评、媒体曝光,省消委评议格式合同的做法,使一些显失公正的格式条款得到纠正。 省消委公开评议格式合同涉及商品房、物业管理、电信、保险等热点领域。值得重视的是,通过两个多月的努力,格式合同评议活动“已经形成了一套程序化的模式”。秘书长刘亚兵将这种模式概括为5个步骤,即多渠道获得格式合同;法律顾问先期介入点评;召开评议会议;指定媒体刊登评议结果;形成消费警示或者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等。据介绍,省消委评议的格式合同,几乎都是消费者提供的,有的还是消费者亲自送上门,请求点评。
笑翻天:难以抵挡的开心风暴 享受酷翻天开心生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