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多出8平方起官司(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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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6日09:56 南方都市报 | ||||
买房多出8平方起官司 购买人要求退房并状告开发商冒充自己签订购房合同 本报讯(记者林韬)本来买的是约40平方米的商铺,结果办产权证交钱时成了48平方米的商铺,多出来的8平方米属不属于“约”的范围?购买人事后还发现,开发商居然冒充他在《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地产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名,买房人不得不多次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商铺面积变大惹争议 据买房人黄利忠介绍说,他于2000年10月9日向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购买坐落于乐昌市坪石镇梯子岭原生资仓库的第四号铺面,面积约40平方米,并规定上述面积以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实际测定面积为准多退少补。按照设计图纸上的说明铺面面积为40平方米,但房地产公司交付铺面时,却告知铺面面积为48平方米。黄利忠认为,不该由他来付这多出来的8平方米,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合同误差处理办法: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产权归买方所有,3%以内由买受人补足房款。 黄利忠说当时他还提出要以购买的半价购买多出来的面积,可是建筑公司要求按原价支付,于是黄利忠要求退回购房款1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4000元。但建筑公司并不同意,于是黄利忠把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当时合同约定的面积为“约40平方米”,而不是规定40平方米,而且实际面积48·36平方米属于约40平方米的范围内。同时,合同还规定铺面的实际面积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的测定面积为准。因此,要求黄利忠按时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损失。 开发商二审败诉 乐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对该商品房面积约定为约40平方米,即合同面积具有一种不完全的确定性,且在同一条款中约定了“上述面积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以实际测定面积为准,多退少补。”由于是预售商品房,对面积的确定性不能做到完全确认,所以驳回黄利忠的诉讼请求,并要求黄利忠支付剩余房款。 黄利忠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冒签他的名字,签订了虚假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地产权证登记申请书,并办理了产权证,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诈行为。 韶关市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按合同约定,黄利忠购买的商铺面积为约40平方米,而建筑公司经过改变结构后,又采取单方填写《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地产权证登记申请书,并在上面冒签黄利忠的名字,为黄利忠办理了房产证,将黄利忠预购商铺的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变更为48·36平方米,建筑公司该行为纯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应当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房人有权退房”的规定,黄利忠诉请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冒签名竟说是交易习惯 后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再审。今年4月18日,韶关中院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裁定再审。 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认为,本案争议的商铺属于第一手商品房交易,按照目前的交易习惯,该类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一般都是由开发商统一代办的,而且,本案争议商铺的发证机关也没有要求黄利忠亲往办证机构签名,因此,公司从方便客户的角度出发在有关房地产权证登记文件上代签黄利忠名字的做法只是一种交易习惯,并没有侵犯黄利忠的实体权利,也无恶意。 黄利忠则称,说代签行为是一种交易习惯纯粹是一种错误理论,这根本不符合交易习惯,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一种冒签、无权代理行为。因商铺面积确认登记首先是由购买方申请,并对面积认可后,房管部门才能确认登记。因此,对于面积的确认不是开发方的单方意思表示,还需要购买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得到房管部门的确认,如果开发商单方就能确认面积的话,显然会损害购买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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