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两家民营企业跨国维护知识产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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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6日10:05 法制日报 | ||
两家民营企业在美国遭到337调查,由于核心专利的有效期以及企业的据理抗辩,美方中止了调查———民营企业跨国维护知识产权徐辉 高向军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近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终裁中止对我输美接地故障断路器产品337调查。这一终裁结果完全在本案的被告方、两家民营企业———温州万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和乐清市华美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利公司)的 回顾历时近一年的337调查,万盛公司和华美利公司感慨良多。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统一组织下,他们是决意要与原告方美国Leviton制造公司(以下简称Levition公司)坚持抗辩到底的中国民营企业。本次调查整个过程,曲折离奇,峰回路转。 起因 本案的调查缘于2002年7月28日,Leviton公司向ITC提交了申请,要求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规定,对中国公司“非法”进口美国,为进口而销售,或进口后在美国国内销售的侵犯894号专利的产品进行立案调查(详见本报2002年10月20日第二版《应对337调查》)。2002年8月28日,ITC在美国联邦记事上公告,接受原告方的申请,对来自中国的接地故障断路器产品进行337调查。 抗争 2002年8月29日,被ITC指派主持本次调查的行政法官签署了调查的第1号令,允许控辩双方就涉及商业机密的材料进行保密处理。 10月23日,行政法官召集本次调查的第一次碰头会,目的是就有关诉讼实体和程序上的事宜听取双方的意见。在第3、4号令中,本案的调查程序作出如下安排:在2003年2月21日举行听证会,2003年5月23日前完成所有与侵权指控相关的初步裁决,2003年8月27日前结束本次调查。这样的程序安排并不为原告方所接受:他们主张取消听证会这一337调查的必经程序,要求行政法官就专利的有效性、被告方侵权行为等作出一揽子决议。支持这一动议的事实基础就是894号专利将于2003年6月17日到期。 被告方对此提出尖锐的抗辩:其一,一揽子裁决不足以确认构成337侵权调查的所有要素;其二,申请提交不及时,与337调查程序的规定不相符。2003年2月21日,行政法官以第9号令的形式,驳回原告方的申请。这在间接上确认了被告方产品没有侵权这一重要事实。此时,万盛公司和华美利公司在产品侵权争议中取得了第一回合较量的胜利。 战场转移很快,就在第9号令颁布的第二天,原告方提交了要求确认894号专利有效和可实施的申请。这一申请是针对1月13日被告方要求确认专利无效和不可实施的申请提出的,这正是对被告方釜底抽薪的高招。 对于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论,行政法官在2003年3月17日宣布《驳回原告方关于专利有效和可实施的申请,部分肯定被告方申请的命令》(第11号令)。 这样的裁决虽然完全符合被告的利益,万盛公司和华美利公司也因此欢欣鼓舞,但他们同时感到Levition公司绝对不会善罢甘休。果然,Levitong公司和委员会调查律师同时要求ITC委员们对行政法官第11号令进行审查。 2003年4月15日,ITC公告审查行政法官第11号令并对该令进行修改。2003年4月30日,行政法官发布第13号令,中止本次调查。5月7日,Leviton公司立即就第13号令向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2003年6月17日,是本次调查核心专利894号有效期的截止日。5月27日,ITC否决原告方提出的审查第13号令的申请,中止本次调查。6月2日,ITC公告这一终裁结果。 余音 本次337调查的中止,确实得益于核心专利有效期限这一重大法律事实,而与本案相关的一些法律和技术的问题还依然悬而未决。不过,看来各方都已经开始接受这个结果。 但跳出个案框架,回到我国企业在经济日益全球化趋势下,频频遭遇知识产权纠纷这一现状,我们不得不进行全局思考。比如日益增长的美国337调查。从2002下半年以来,全球范围内ITC共发起了18起调查,其中涉及中国的企业占相当大的比例。近年来轰动一时的DVD专利费谈判、思科诉华为案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案件应该引起我们高度警惕。与此相关的337调查其实也只是美国厂商对抗中国产品的一种手段而已。但应该看到的是,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向规范化、国际化发展的重要课题,美国337调查确实值得我们仔细研究。 新闻链接 什么是337调查 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而修正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的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它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止和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337调查的一般程序: 申请方向ITC提交起诉书(或者还有临时驱逐令)申请,ITC根据审查结果在30天之内(一般情况下)决定是否组建调查组立案调查。调查组成立后,向每位被告送达起诉状和调查通知,确定结束调查的目标日期:一般337调查的时限是12个月,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以延期6个月结束。同时,ITC指定行政法官,并将337调查转移由该法官主持。首先,被告须在送达通知之日起的20天之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果申请方同时还申请了临时驱逐令,那么被告还必须在送达通知日起的10天(普通)或者20天(较为复杂)提交针对临时驱逐令的答辩。此后,相关各方可以进行证据的搜集。在调查期间内,行政法官主持召开听证会,各利益方均可参加。在调查通告发布后的90天之内,必须结束对临时驱逐令的调查,复杂的可以延期在150天内结束调查。根据各方面证据搜集和听证会,在目标日期前的3个月(如果调查最长时限超过15个月的,则在此前的4个月),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决,并将该裁决连同相关建议递交给ITC。ITC在20天(复杂的为30天)内作出审查,除非该裁决被修正,否则自动成为ITC的最终裁决。最终的裁决将被提交总统进行政策审查,总统有60天的时间考虑是否否决ITC的裁决。如果任何一方不服ITC的裁决,可以在裁决生效60天内向联邦上诉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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