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民营企业家状告飞利浦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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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6日10:05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梁士斌 荷兰飞利浦公司是世界照明行业的老大,但是近来却遇到了麻烦。其在中国上海的控股子公司———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因涉嫌侵犯中国一家民营企业的专利权而被告上法庭。 本案的原告是上海德士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人,多年来从事照明灯具的生产研发,在照明灯具领域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德士公司是其自行投资开办的专业生产照明灯具的公司,其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国。 据德士公司的代理律师介绍,该公司负责人拥有“具有安全散热孔的灯头壳体”的实用新型专利。这项专利技术解决了节能灯壳体内电子器件发热后的安全散热问题,因此大大地提高了节能灯的使用寿命,是节能灯行业具有很高实用价值的技术创新。而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款节能灯产品,侵犯了这项专利。 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系飞利浦东南亚控股公司与上海亚明灯泡厂于199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飞利浦东南亚控股公司在该合资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飞利浦东南亚控股公司依据荷兰法律成立,是荷兰飞利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0年8月,原告在泰国出差期间,发现飞利浦公司在泰国市场上销售的节能灯未经允许使用了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技术,并发现在国内市场上也大量销售该涉嫌侵权产品。于是,原告寻找法律解决途径。律师在接受专利权人的委托后,开始在上海、北京等地的灯具市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2002年8月30日,德士公司代理律师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状告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并同时提出证据保全,查封了飞利浦公司的有关财务账册。 2002年9月26日,被告飞利浦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原告所拥有的“具有安全散热孔的灯头壳体”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请求;同时要求法院中止审理此案,等待专利无效申请的裁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不充分,决定本案继续审理。 2003年5月2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约见双方当事人时,被告代理人承认,原告提供的侵权产品为飞利浦公司授权中国企业生产。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飞利浦公司把使用中国其它企业的专利技术产品贴上了自己的商标在国内国际市场大量销售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据原告代理律师称,德士公司提起诉讼后,飞利浦公司对应诉工作不积极。而且,在法院主持交换证据后不久,中设工程机械进出口公司的有关人员说有意代表飞利浦公司与原告进行庭外和解谈判。经接触后了解到,原来飞利浦公司涉嫌侵权的产品是由飞利浦公司授权中国公司制造,其产品全部由飞利浦公司收购。并且双方约定,如果飞利浦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由受托生产方承担责任。这一约定的本质在于,侵权利益归飞利浦所有,侵权责任却由中国加工企业承担。 针对原告的指控,记者电话采访了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公司的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去年底,飞利浦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德士公司专利无效申请,并有证据证明德士公司在获得专利之前,别的企业已使用了该项专利技术。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仍在进行审理,未作出裁决。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的一个机构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检索报告,这个报告只是证明德士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了这项专利,但不能证明这项专利是否有效。究竟谁是侵权者,最终由法院来裁判。 至于说飞利浦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一旦发生侵权,责任在中方企业,飞利浦只负次要责任,是在推卸责任,其实是理解上的错误。中设工程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是飞利浦公司的合同代加工生产商。合同中约定,代加工生产商不得侵犯第三人的专利或知识产权,如果生产商造成侵权,生产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并不是推卸责任,这种约定是行业的惯常作法,不管合作方是中方企业,还是外方企业都是一样的。 此案不久将开庭审理。 这场官司暂且不论谁输谁赢,但如何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每一个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来说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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