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价格垄断:自律能否带来双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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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6日10:3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企业经营者的五种行为被列为价格垄断。该规定的出台,对企业经营者而言是祸是福?对市场是否有影响?为此,记者走访了部分企业界人士。 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副行长吉卫民博士:《规定》的颁布,对银行业具有极强的针对性。银行实行收费服务是大势所趋,但银行的收费应当体现服务质量和水平,因而只有规 就目前中国的银行业来看,普遍的利润来源于存贷差。可随着国家利率不断下调,这块利润的空间越来越小,如果不在中间服务上收费,银行业的生存将出现困难。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将大量进入中国,而外资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就是收费服务。 一方面要考虑,收费服务百姓是否接受?另一方面要确定,收费标准如何制定。如果收费没有与服务结合起来,则容易形成垄断性的垄断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相反,国家通过规范收费行为,在服务基础上尽量规范,收费体现出相应的服务质量和水准,这样群众就容易慢慢接受。 过去,为了抢夺有限客户,部分银行在中间业务中出现过任意确定收费标准、少收费、无偿服务甚至垫付资金的恶性竞争局面。其实,竞争的关键在成本控制和如何提供与收费相匹配的相关服务。在香港,汇丰银行的收费很贵,但业务很好。这就是市场化下双向选择的结果。对客户实行分层差别化服务正好通过收费杠杆来体现。就该《规定》的影响而言,应该说短时期内对中资银行影响不大,而对外资银行却有较大冲击。但从长远而言,虽然该规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收益,但对培养市场、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秩序却是大有裨益。对重视服务质量的外资银行来说,则会在其中受益非浅。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泰军:我们登康公司是由原来的重庆牙膏厂改制而来,目前是100%的国有控股。对我们这种国企而言,肯定是市场越规范越好。所以,国家最近出台的《规定》,我们是举双手拥护。 从《规定》列举的五种垄断行为看,几乎都是发生在流通领域,应该说与我们这种制造企业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制造的产品肯定要进入流通领域,通过市场进入群众手里。所以,对我们来说又非常直接。当今牙膏类产品,竞争可谓相当激烈,一些不负责任的厂家商家盲目杀价,大打价格战,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等,这些极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对正规的厂家影响很大。 由于市场行为不规范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小,以登康公司为例,每年用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花销高达数百万元。可假冒伪劣还是“春风吹又生”。假冒伪劣所以猖獗,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部分制假贩假者利用非法所得的巨额利润与正规产品和正规厂家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少正规厂家和产品反而成为失败者。所以,《规定》的出台对国企极有好处,只有正面影响,没有负面影响。 重庆中乐物资公司总经理乐刚:很明显,《规定》是针对大型垄断性行业的,比如中石油、中石化、煤炭、电力、钢铁等行业,也只有这些企业行业才可能操纵垄断价格。国家仅仅出台一两个《规定》,未必就一定能解决问题。中乐公司是主要经营钢材的企业,从去年到现在,由于国家实行钢铁行业的反倾销政策,加上钢铁企业采取协调贯通操纵价格,采取行业性定价,致使钢铁价格一涨再涨,一般钢材涨价三至五成,个别紧俏钢材涨价超过100%。尽管如此,钢材仍是供不应求。面对这样的情况,《规定》究竟能起多大作用呢? 再比如,我们自己开车,经常要到加油站加油,国际油价涨地方油价肯定跟着涨,可国际油价已经下跌几个月了,地方上的油价却仍是“高高在上”,这是典型的垄断价格,谁来监管?制止价格垄断,对消费者、对我们这种中小型企业是有好处的?俏胰衔挥写Ψ5摹豆娑ā肪褪且恢娇瘴摹H绻嬲涞绞荡Γ捅匦胫贫ㄏ嘤Φ呐涮状胧荒苤皇侵缴咸副? 重庆土豆先生快餐连锁管理公司董事长邹智勇: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规定》,我看了很多遍。经营是一种市场行为,竞争是残酷的,市场也是一步步做起来的,有了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反而受限制了,就连经营中常用的低价倾销、回扣、补贴等手段均不能使用了等等,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你说是垄断我说是正当竞争,你说我对市场有支配地位,我说没有,怎么来认定恐怕是个大问题。某些产品基本的促销手段就是降价,你说它是恶性价格竞争还是正常的促销呢?要认定是非常困难的。 总体而言,我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对垄断行为很难鉴定和确定。所谓无法对等,是指国有和非公不对等,大企业和小企业无法对等,法律和法规也不对等。一旦遇到事情真正处理起来,肯定会与法律发生冲突。如我公司,对待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无论是价格还是服务,都不可能相同。 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冬舫:《规定》中列出的五种价格垄断行为,虽然在《民法通则》、《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但作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先期探索,这次把散落在几部法律中的反垄断条文聚集在一起,并明确界定为价格垄断,无疑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大为有益。 就我们律师事务所来说,成立时间不长,但业绩却飞速发展,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坚持公平竞争。当今的律师行业也是鱼龙混杂,出现了很多不应出现的恶劣竞争行为。比如有些律师为了揽业务,给对方的回扣高达五成以上;有些律师采用超低价格收取代理费,这种低价收费,远低于司法局和物价局的收费标准,律师得到的代理费连车费都不够,哪里还有精力代理法律事务。这种种行为,不但影响了律师行业形象,也大大降低了律师工作质量,更是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就是还有些所谓“名所”、“强所”的律师,凭借自己的特殊关系,对当事人漫天要价。 按照《规定》中的界定,这些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因此,按照《规定》规范价格后,凡采用大大低于成本的价格或狮子大开口等手段的企业,都将面临更有针对性的严厉处罚。我所前不久代理了一家医药公司行贿案,尽管当时工商部门对行贿的医药公司进行了罚款处理,但当另外几家受到行贿行为影响的公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这家公司提起赔偿诉讼时,却拿不出具体的法律条文支持自己的指控。此次明确把这种商业贿赂行为界定为“价格垄断”后,就可以明确要求行贿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了。因此,《规定》的出台,将为不同的经营者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是促进市场价格竞争的重要保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五种行为被列为价格垄断。专家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为不同经营者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规定》将以下行为列为价格垄断行为: 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规定》将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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