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下月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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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6日11:20 南方日报 | ||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下月起实施 未经检验捕鱼渔船将被没收 据新华社北京7月5日电 从8月1日起,渔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检验取得检验证书的,不得下水捕鱼,违者将被没收渔船。 新华社7月5日受权播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条例规定,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强制拆解船舶,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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