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下月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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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6日15:12 解放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7月5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新华社7月5日受权播发这个条例。 经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分总则、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0条。 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强制拆解船舶,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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