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治疗仍想“安乐死”(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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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06:14 北京青年报 | ||||
十七年前为母请求“安乐死”如今罹患癌症欲步母前辙 中国“安乐死”第一人之子 陕西省汉中人王明成患胃癌已到晚期,在痛苦难忍的情况下,他向医院提出了“安乐死”的申请,因为王明成在17年前为母亲夏素文实施了“安乐死”,被公安机关逮捕,被称为我国首例“安乐死”案。因此这次王明成为自己请求“安乐死”又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 7月4日,在住院治疗了半年、请求“安乐死”未果的王明成向医院提出出院并获批准,于当天下午出院回家。王明成说,这样做实际上就是放弃了治疗。 事件追踪 请求“安乐死”被拒绝 王明成患胃癌已有两年,胃部被切除3/4,今年年初,癌细胞扩散到整个腹腔,王明成住进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治疗。 记者曾于6月到医院看望王明成,那天王明成早上只喝了半碗稀饭,刚刚注射了杜冷丁,疼痛稍微缓解,但脸色依然十分灰暗。他拿出自己写好的申请给记者看,申请上讲述了被疾病折磨的痛苦和家里拮据的情况,表达了要求“安乐死”的愿望。他准备将这份申请马上交给医院。 王明成的妻子几乎每天都在医院陪护丈夫,一提起丈夫的病情和“安乐死”的要求,她就忍不住哭泣。她说,医院已下了两次病危通知书,王明成也意识到自己生命垂危。为了止疼,现在医生给他注射杜冷丁时,已不考虑药物的依赖性和对身体的损害了。他们有一个儿子正在读大学,非典时期,学校不准学生离校,她怕儿子见不上丈夫最后一面。 医院不能实施“安乐死” 王明成在向医院提出“安乐死”的请求时,同时表示愿将自己的器官无偿捐献出来。接到王明成的“安乐死”书面申请后,医院明确表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可能为王明成实施“安乐死”。 该医院宣传部部长刘先生明确表示,在国家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医院不可能为王明成实施“安乐死”。 病情恶化决定出院 进入7月份,王明成萌生了出院回家的想法。7月3日,王明成的病情出现恶化,几乎一整天都处于肝昏迷状态。7月4日上午,王明成向主治医生提出“出院回家”的想法,医生同意了。 7月4日下午,王明成像往日一样,输完营养液,吃了止疼药,妻子吴丽荣把住院的物品也收拾整齐,王明成的一位热心朋友开车将他们接回了家。 不想再让妻子受累 王明成家住陕西第三印染厂家属院,房子是本厂一名职工刚刚腾出来的,王明成住院期间,妻子吴丽荣张罗着搬了进去,吴丽荣几乎天天在医院照顾王明成,所以家里顾不上收拾,显得十分凌乱,因厂里不同意吴丽荣搬家,所以现在房子还停着电。虽然如此,王明成回家后还是显得情绪很高,自己扶着墙走进了二楼的家。他告诉记者,大夫说自己的病肯定治不好了,如果继续住院治疗,不但要花钱,妻子也受累,现在他出院回家,可以和家人团聚一段时间,“治疗就算放弃了”。他开了3天的药,可以在家维持几天,“能维持多长时间算多长时间吧”。 但王明成强调,虽然他出院回家了,但仍坚持“安乐死”的请求,他始终没有忘记给医院写的“安乐死”申请,没有忘记自己作出的“器官捐赠”承诺。 文/《华商报》贾学伟 专家说法 “安乐死”不具社会危害性 记者日前采访了当年参与王明成案研究和审判工作的法学家王鸿鳞。1990年王鸿鳞在《人民司法》发表的《关于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论文中,提出“安乐死”无罪的观点,对王明成案的最终无罪判决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现任陕西省纪委副厅级纪检员、省监察厅监察专员的王鸿鳞说,当年王明成的案子在审判期间,他多次见过王明成,现在从报纸上看到王明成的遭遇,十分同情。 王鸿鳞认为,从表面上看,“安乐死”虽然也是致人死亡,但与刑法的故意杀人罪有着本质的不同。对垂危病人“安乐死”,其所追求和希望的不是死亡结果,因为这个结局已定,追求的是通过人工调节的措施改变濒死前的痛苦状况,也就是对死亡方法和途径的一种选择。因此,“安乐死”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通过王明成的事情,王鸿鳞再次呼吁“安乐死”合法化,减少濒死病人的痛苦。 文/《华商报》贾学伟 内心独白 不后悔让母亲“安乐死” 我母亲的病情是一步步恶化加重的,我们该治疗的也都治疗了,该尽的心也都尽到了。当时她已经卧床两年多了,人已经骨瘦如柴,身体已经不像人样了……而且常年卧床,背上长满了褥疮,后背已经烂了,稍微翻动一下身子就疼得厉害,几次都要拿裤带把自己勒死…… 只要有一线希望,我都不会放弃的。可是当时医院已经停止治疗,要我们准备后事了,再拖也就是几天的工夫了,家里这才给我打了电报,让我从西安回去,我回去的时候母亲已经不认识我了。 在家属一栏签字的时候,我非常难受,手都在发抖……可是我没有犹豫。到现在我仍然觉得没错,没有感到过丝毫的后悔。 因杀母被抓压力很大 那段日子,不但失去了人身的自由,而且身上还背负着莫须有的杀害母亲的罪名。这跟一般的犯罪还不一样,别人最起码是罪有应得吧,可我是杀母……我的压力非常大,但我觉得我是面对了我真实的感情,我是尽了一个当儿子该尽的责任。 别人议论很多,反响很大,铺天盖地……可是大多数人都是同情我,还是觉得我做得没错。包括我的很多邻居们都来给我作证,说我一直很孝顺,我才被放了出来。 我相信母亲一定很理解我。如果有一天真的在天堂里见了她,母亲会说,她是感激我的,感激我让她走得那么安详。 亲人啊你们让我走吧 求生的愿望谁都有,而且我有这么美好的家庭。虽然我身体状况不是很好,但是我有一个贤惠的妻子,一个听话的孩子。虽然经济上紧张一点,但是我还是非常非常幸福的。 人啊,来自大自然,早晚也要回归自然,只不过时间有早有晚。我虽然活得短了一些,时间来得仓促了一些,可是我有你们啊,我很幸福,很知足。如果能够让我少一点痛苦地走,不是也很好吗? 宁愿“安乐死”绝不自杀 人来这世界上不能白来一回,应该留下点什么。老有这样的想法在我的思想中。 我想选择对人们有意义的死。自杀我想过,但是我觉得那样毫无意义,很平淡。死亡的方式有很多,但从理智上来讲,我愿意为人类留下有意义的东西,这是我向往的事情。 如果我被允许“安乐死” 我会选择做好我临终之前惦记的、没有做完的事情,再把 我的亲人叫到一起,在他们身边静静地离去。我会对医生说,你是在完成一个对人类很有意义的事情,你要像完成一个伟大的任务一样。这样,他就不会下不了手了。 我希望我这一辈子能够为社会尽点自己的能力,希望看到我的亲人能够在我走后,过得稳定一些,幸福一些。 文/《南方都市报》姜英爽 背景链接 我国首例“安乐死”始末 1984年10月,陕西省汉中人夏素文被诊断为“肝硬变腹水”,1986年6月23日病危,被其子王明成等送往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治疗。入院当日,医院就给患者家属发了病危通知书,后经常规治疗,症状稍有缓解,但夏仍感到疼痛难忍,表示想死。6月25日上午,王明成和妹妹向主管医生、汉中市传染病医院住院部肝炎科主任蒲连升询问母亲病情,蒲连升说治疗无望,并向他们介绍了国外使用“安乐死”的情况。 次日王明成在向院长确定其母获救无望的情况下,要求给其母采取“安乐死”遭到拒绝。 6月28日,王明成及其妹又要求蒲连升给夏素文实施“安乐死”。在王明成和其妹一再要求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后,蒲连升给夏素文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处方一张,在处方上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让王明成也在处方上签了名。蒲连升强令该院实习生蔡某给夏素文注射,蔡将部分药水推向地面。 当日下午,王明成和其妹见母亲未死,两次去找值班医生李某,李某按蒲连升医嘱又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由值班护士作了注射。夏素文在6月29日凌晨5时死去。 首例“安乐死”引发官司 夏素文死后,7月3日,汉中市(现更名为汉台区,下同)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9月20日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医生李某、王明成及其妹四人收容审查。同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对4名被告人解除收审,转为取保候审。 1987年3月31日,汉中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夏素文的死因作了鉴定,鉴定认为:夏素文的死因与病变本身和复方冬眠灵的作用两者兼有,其中复方冬眠灵则更快促进了病人的死亡。 汉中市检察院于同年9月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王明成批准逮捕,并于1988年2月8日向汉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另外两人则免予起诉。汉中市人民法院于1990年3月15日至1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开庭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28日批复省高院:“你院请示的蒲连升、王明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蒲、王的行为不作犯罪处理。” 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蒲连升、王明成两被告行为“属于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连升、王明成二人无罪”。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两被告不构成犯罪提起抗诉;蒲连升和王明成则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地区中院于1992年3月25日二审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和蒲连升、王明成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本报综合《华商报》报道本版供图/《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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