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办法有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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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09:41 石家庄日报 | ||
曾晨商贸 本报讯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2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拓宽收购渠道、方便农民售粮,日前,省政府修订了《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管理办法(暂行)》,按照省政府《办法》我市将严格落实。 《办法》指出,凡在我市境内(中央、省直属企业除外)欲经营小麦、玉米的各种经济成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粮食收购: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2、企业应具有资金2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和可靠资信,其中自有资金5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应具有1万元以上资金。3、具有必要的仓储设备,符合食品卫生等有关规定。4、有必要的粮食收购检测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检测人员的,可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经审查,对具备条件的,由批准部门核发全省统一印制的《河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企业和个体商户持《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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