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首提责任制”不能太乐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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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11:33 沈阳今报 | ||
郭之纯 常州市近日正式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首提责任制”,对此,单士兵先生认为,该制度能有效抵制“扎堆腐败”的现象,是防治吏治腐败的良药。(详见5日今报观察版) 但笔者认为此政策也有负面影响,不能过于乐观。 首先,该制度加大了用人风险,易于陷入用人效果和用人风险难以兼顾的两难局面。第六项“其他原因造成推荐不当,产生严重后果”,也要承担责任,却是着实给“伯乐”们出了个难题。开拓型的人才往往比保守型的人才更多接触新领域,从而触犯“雷区”的可能性也更大些。另外,人又是时时刻刻都在变化着的,一个人担任了某项领导职务、有权在握后是否“变质”,往往并不由推荐者所决定。 其次,把板子打在“首提责任人”身上,看似公允,实则是降低了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考察职能;同时,也易于使“民主集中制”落空。对领导职务人选,组织考察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只靠“伯乐”荐才并不科学,一是“伯乐”的慧眼未必时时都是雪亮的,二来“伯乐”是否能出于公心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 另外,由于加大了“首提责任人”的风险,按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实际上同时也加大了“首提责任人”的权力,这一做法的另一面有可能是一个人说了算,至多是“一班人”说了算。因为没有人可以分担责任,就会只有“集中”没有“民主”,民主推荐容易成为一句空话。 总之,择人用人问题要想解决好,必须依靠一整套的制度、机制。仅仅在某一环节下工夫,按“木桶理论”,难以取得满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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