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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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14:03 南方日报 |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申严格执行工时制度 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本报讯 (记者/赛晓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或任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通知称,《劳动法》和国务院新工时制度虽然实施多年,但仍有一些企业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随意扩大实行的范围;有的企业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大大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有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后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为此通知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确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适当延长,但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还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如“四班三运转”等,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的行为,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对经批准实行(或参照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明确其工种和人员,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同时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劳动保障部门将对因工作时间问题造成职工伤害的企业,实行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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