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船员真死了该赔多少?一条模棱两可契约一宗调解双赢官司(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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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14:03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戎明昌通讯员/胡后波实习生/许海娣)死一个人,赔偿1.3万美元或者不低于4.8万美元。这种匪夷所思的合同条款,白纸黑字印在“船员定期雇佣契约”中。不幸的是,死亡事故真的发生了,于是签约双方不得不于今年6月打起了官司。 广州海事法院受理的这宗奇案中,签约双方分别是中国大陆某船务公司外派船员许某、中国台湾赖商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签约时间是去年6月30日。反映死亡赔偿金的条款为该契约第十五条:死亡补偿金是最后3个月平均薪金的20个月或不低于美金4.8万元。按契约前项,许某月薪650美元,20个月折合1.3万美元。契约“或”字前后赔偿金额如此悬殊,当时签约双方却都没有提出异议。 签约次日,许某被派到海运公司所属“明华二号”轮上工作。去年8月4日,许某因腹痛经批准从菲律宾回国治疗,当年10月因直肠癌肝转移死去。这时,赔偿金问题摆到了海运公司和许某的家属面前。海运公司认为,赔偿数应是契约中“或”字前数额,即许某死亡前最后3个月平均月薪金20倍———1.3万美元。许某亲属认为应是“或”字后的数额,即最低4.8万美元。今年3月,许某亲属以赔偿数额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将海运公司及担保方该公司深圳代表处告到广州海事法院。 海运公司代理律师提出,契约第十五条中的“或”字从字面解释是一个连词,表示选择,他们可以择一而为。许某签约前已患癌症,是不适任的船员,海运公司在不知情情况下与之订立的契约无效,按“或”字前给的补偿额已经是很多了。许某亲属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许某签约时有没有患癌症,现在无从知道。即使真是签约前得的病,许某自己也不知情。 审理此案的广州海事法院法官,从没遇到这种情况。他们反复推敲契约,认真听取双方辩诉,对照有关法律条文,觉得双方的观点都在情理之中。按照打官司总是一胜一败的惯例,此案难以判决,可不可以让双方双赢?主审法官和助理多次向双方代理人和许某的亲属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调解。今年6月19日,双方以273000元人民币达成和解协议。广州海事法院当场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一场官司以“双赢”结案。 主审法官提醒船员,合同书措词一定要明确严谨,不要出现模糊词语。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船员走向国际市场,订合同时更要仔细研究条款,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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