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违约如何处理装修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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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8日10:16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问:我公司将一商办楼群房三楼部分房屋组赁给一家餐饮公司开办饭店,但一年后,餐饮公司未按约支付房租。依租赁合同,公司要求餐饮公司即时支付现金,否则将终止合同。而对方回答说:因经营状况不理想,请求缓交租金;如要终止合同,则要补贴其装修等费用近二百万元。为此双方争执不下。请问,我公司应承担这笔装修费用吗? 答:来信所提问题的核心是租赁合同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如何处理装修和添置物 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22条的规定,承担人应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且不应超过出租人同意的范围,该餐饮公司在承租房内开办饭店是应双方的约定,必要的装修应是双方达成的一致。对能够拆除而不影响其使用价值的部分如空调、厨房等,应当由承担人自行拆除。但对于一般的装修,应当由双方约定其归属。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均会约定在合同履行完毕时的装修的处理。但常常未注意到:因一方违约而产生的装修的归属。因此,在此情况下,如出租人要收回房屋,就必须补偿承租人的装修费,装修费用的具体数额可通过审计确定,但因注意装修的折旧周期。(肖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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