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会所突变歌舞厅 业主向物业交涉却遭拒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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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8日10:16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钱炯 家住本市西区的周女士昨天致电本报,反映小区的会所居然成了对外营业的歌舞厅,大大影响了居住在楼上的居民的日常生活。让周女士感到气愤的是,小区物业对于业主的投诉不以为然,态度强横。 原来,周女士家住三楼,一楼和二楼属于小区的会所。原先的生活挺清静的,不想今年春节过后,属于小区会所一部分的二楼某单元被出租给某商家从事歌舞厅经营,使得楼上的周女士每夜伴着琴瑟歌舞而无法入睡。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小区的两个保安竟然还在该歌舞厅谋到了一份兼职。忍无可忍之下,周女士找到这家歌舞厅理论,却被告知这是物业公司租给他们的。周女士和其他业主再去找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方却以此事属于物业权利为由不予理睬。 为了给周女士一个答复,记者专门采访了行业资深专家罗亚东律师,他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并不是物业的权利人,它只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而与业主形成服务提供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因此,在没有经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对物业或物业的一部分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理,包括出售、出租。 实践中,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的公用部位享有实际上的控制权,这往往会诱发它滥用这种所谓的权利,侵犯业主的知情权,而随意从事经营活动,将经营所得收益据为己有。罗亚东强调,这既是一种典型的对于业主的侵权行为,又构成物业管理公司的不当得利。好在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周女士所在小区的物业首先要赢得业主同意,而且舞厅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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