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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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8日12:49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为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而后,国务院先后发布了第174号令《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第270号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作了新的调整。按照有关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工时制度是“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10天, 在国务院第270号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发布实施以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 二、 关于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全年月平均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的规定,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三、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同时还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正常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原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明确规定: 对企业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企业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应先提出申请报区人劳局或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 咨询电话: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5325827 投诉电话: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中心 5110656、5038040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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