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是选出来的还是考出来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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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8日13:44 新华网 | ||
据《羊城晚报》报道,“扬州市辖下的县级城市江都市,近期将打破常规,通过严格的考试,选拔市政府一把手——市长。” 这的确是“打破常规”,可是,这个“常规”,打破得却实在有点没边。我不知道江都市在鼓起勇气“打破常规”,勇于做吃螃蟹第一市的时候,想没想过,市政府一把手——市长,究竟是“选”出来的,还是“考”出来的? 我国《宪法》第101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这就是说,对于市长这个政府一把手,只能是“选举”产生,而且,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翻遍《宪法》,我也没有发觉有市长可以通过“考试”考出来的规定。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市长,也只能是人大的权利,该法同样也没有说,当市长可以不经过人大选举,“考”就可以了。 我一直纳闷,明显是一个严重违宪违法的瞎折腾,江都市为什么还这样勇于“打破常规”?难道江都市的头头脑脑,连这个起码的常识都不明白? 思前想后,我估计问题可能就出在那个看上去很美的“考试”上。近来,各地经常出来一些通过考试选拔干部的新思路、新举措。当然,由于干部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加上所从事的工作又是复杂而的确需要一定水平的,这也就决定了我们的干部不能混同于一般老百姓。从这里来说,考一考也真有必要。 可是,考试不仅有考试的考法,考试还有考试的范围呢。撇开江都市考市长违宪不违宪先不说,就是考试当市长本身,也是违反有关规定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9]3号),虽然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程序上规定要经过“统一考试”,可是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公开选拔方式主要适用于选拔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副司局长和地方省区、市、地市和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也就是说,市长这个一把手是不适用这个规定的。难道说,江都市的“打破常规”,其意在此? 可即便是适用这个规定的,该文件也明确说,“运用这一方式选拔的领导干部,凡需要依法任命的职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这是什么意思,这就是说,那些通过考试考上了的“副职”们,要想被任命,有的也还是要经过人大这一关的。 我不知道江都市考市长将怎样过人大这一关,是考上了再想办法让人大去通过?还是干脆“打破常规”不管人大了? 另外,江都市的考法,也很成问题。从报道可知,江都市这项公开考选市长的活动,是面向江苏省内的中青年才俊,报考条件包括,年龄必须在45岁以下,学历必须大专或以上。有意通过考试当市长的人,目前如果是在县市机关工作的,需是副处级或正处级的干部,假如在省级机关就得是正处级才符合报考标准。 这到底是怎样一个报考标准?如果说一市之长是在这样的标准下产生的,那我想提醒江都市的领导注意,这个办法不仅违宪,它还侵犯人民的民主权利。 从宪政的角度讲,政府的合法存在是经人民授权同意的,政府首脑或者说市长的合法存在也是要经过人民同意并授权的。这也就是市长必须要经由人大选举产生的法理依据。从这里说,任何一个合法公民,都有权利参选并被选为市长。可是,如果按照江都市的这个标准,许多才俊的合法权利都被剥夺了,而剥夺的理由并不是人家不合法,而是不符合“中青年”的年龄标准,不符合正处、副处,在县里还是在省里的标准。 这样的标准是建立在人民当家做主之上的标准,还是建立在当官做主之上的标准?这究竟是“人民民主”,还是“当官民主”? 尤其可笑的是,决定谁可以考上市长的考官,竟然由“一批市和部门领导组成”。这完全把产生关系弄颠倒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七条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写着:“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你们这些“一批市和部门领导”,从产生顺序上说,是“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首先向人大提名,然后人大再根据提名任命,也就是说,你们是人家“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组阁组进来的,人家新一届领导如果不提名你,你怎么会成为“市和部门领导”?要是换到国外,一把手一换,你们这些阁员紧跟着就要换,你哪里还有资格和机会去考一把手的试? 罢了,不说了。真不知道江都市的这“一批市和部门领导”是让民主给主疯了,还是让考试给考糊了?(徐冰)(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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