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预付款消费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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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8日15:34 南方日报 | ||
省消委会今年第四号消费提示—— 警惕预付款消费陷阱 本报讯(记者/陈戈通讯员/张燕芬江列华)随着社会消费方式的多样化,预付款消费正逐步走向大众化。昨天上午,广东省消委会向社会发布今年第四号消费提示,鉴于当前预付 案例①心意卡难遂“心意” 消费者黄某在2000年至2002年2月期间购买了某酒店保龄球场出售的心意卡十余张,每张卡面值为600元,可多次充值,不限时间。2002年2月底,该球场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关闭,而此前一周球场还在出售心意卡。球馆关闭后,他曾多次到该酒店物业管理处索赔,但酒店声称该球场是租给他人使用,因欠场租所以才关闭的,至于赔偿的事情,该酒店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没有结果。 案例②优惠沐足突然终止 消费者刘某等人购买了某俱乐部沐足馆的优惠卡,每卡10次或20次,10次卡储330元,20次卡储660元。但是,当他们买的优惠卡还在优惠期限内的时候,沐足馆在事前没有向消费者出示“买优惠卡还没消费完的可退款”的通知的情况下,就突然停业。他们多方追索,但均无结果,他们愤而向省消委会投诉。经省消委会调查,该沐足馆是由私人承包经营的,2002年处于试业阶段,由于有关部门审批手续一直未能批下来,故不能正式营业,所以于2003年初便停止该馆的营业。最后,经省消委会调解,该俱乐部决定代该沐足馆垫付持卡客人现金,收回沐足卡。 法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应当退回预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提示订立书面协议维护自身权益 目前部分服务性行业很流行“预付款消费”,对于商家来说可以预收资金,积累更多的实力提供更完善的服务,而消费者也能接受这种方式。但一些经营者在进行“预付款消费”的促销手段时,打出非常诱人的广告,并且有不少优惠措施,让消费者心动。可是当消费者把钱交完了以后,能享受到的服务水平可就良莠不齐了。 当前,由于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不依法履行义务,导致不少消费者在预付款消费时其合法权益屡受侵害。针对上述情况,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款消费时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在预付款消费前务必仔细查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核对其企业名称与宣传资料所标注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其次,在预付款消费前要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一旦发生经营者违约行为,消费者可根据协议书追索相应赔偿,或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省消委会同时呼吁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些服务业的监管和治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之有序、健康地发展。场地出租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资料诱人的优惠往往不可信 大部分“预付款消费”具有以下特征:租用知名度较高的商厦场地提供服务,博取消费者的信任;给出非常诱人的优惠措施吸引消费者;收款后不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只用一张优惠卡来代替,且优惠卡背面往往有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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