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以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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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8日16:17 人民网 | ||
人民网深圳7月8日电记者胡谋报道:在目前越来越多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不见“官”的身影,“缺席审判”让法官感到尴尬,让法庭尊严受损,让原告感到不公。从本月起这种情况在深圳得到改变。日前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如果成为被告,根据具体情况,行政首长或者必须出庭,或者有选择性出庭。 《规则》规定:深圳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应按下列规定出庭:特别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一般性行政应诉案件,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出庭,但每年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数量不得少于2件,总数仅为一件的必须出庭;争议金额巨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有关负责人表示,以规范性文件对行政首长是否出庭应诉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内尚属首次。《规则》是为了适应深圳市建设法制化、国际化城市的需要而出台的。该项制度的实施,必将加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约束,强化对那些成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首长的法制教育,有利于行政首长了解自身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进一步改进工作。来源:人民网(责任编辑:周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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